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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沈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沈华峰,阮琳,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85818835-8。负责人:林臻,行长。被执行人:沈华峰,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阮琳,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春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华峰、阮琳、张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华峰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江中路25号(原大巷34号)店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筱芮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