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文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文财,吴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3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翁金度,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钒,男,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人民政府干部,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文财,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吴秀兰,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涵卫计征决[2016]庄边第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上述社会抚养费尚未生效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张文财、吴秀兰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向农审判员 黄健美审判员 陈桂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惠贞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