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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富与向迎春、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向迎春,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被执行人:向迎春。被执行人:彭文。本院在执行张富与向迎春、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迎春、彭文民间借贷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向迎春、彭文在怀化市洪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5万元债权,现该财产正在破产处理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春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