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小兰与汪惠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兰,汪惠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310号原告:陈小兰,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汪惠明,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兰诉被告汪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小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兰以“欲与被告汪惠明先行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小兰负担。审判员 龚晗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琦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