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文中诉刘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中,刘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664号原告:徐文中,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刘平,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徐文中诉被告刘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徐文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文中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