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沈珠竑与李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珠竑,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101执37号申请执行人沈珠竑,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李华,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2017)沪7101行初233号行政调解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6,000元。如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华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晓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