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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肖建桥与陈雪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桥,陈雪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3882号原告:肖建桥。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雪峰。原告肖建桥与被告陈雪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建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建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计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1日,何兵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由被告陈雪峰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雪峰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何兵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由被告陈雪峰提供担保,未约定还款期限和担保方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何兵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雪峰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和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陈雪峰对该借款本息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有权直接起诉被告并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关于利息,由于原被告没有书面约定,可以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陈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故本院以原告所举证据作为裁判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肖建桥担保借款计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6%年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雪峰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审判员  陈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