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开琴与杨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琴,杨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769号之一申请人:吴开琴,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杨付华,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开琴与被申请人杨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开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付华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共2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吴开琴愿以其自有的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开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7月起扣留被申请人杨付华的工资、奖金及福利收入共25000元(扣留方式:每月保留其工资收入2000元,其余全部扣留至满25000元为止),并交由XX保管。二、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吴开琴的成套住宅一套,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吴开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