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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于张家口市万全区,汉族,高中文化,党员,万全区委职工,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6月1日以张东检公诉刑补诉(2017)1号起诉书对指控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作出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茹梦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冒用武某、李永军、郭某1、李某1、傅某、李某2、孙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本金合计167288.18元,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逾期达270天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全支行冒用武某、许某、李某3、雷某刚、周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本金59174.51元,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逾期达520天以上。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在建设银行张家口西环路支行冒用武智的身份信息申请了一张卡号为:27×××82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后即发生透支,建行人员多次催收欠款一直未还。截止到2016年3月8日,该卡累计拖欠透支款项本金13821.56元,利息9391.15元,本息合计23212.71元,逾期168天。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4、武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信用卡开卡申请资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的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辩称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为万全区老干部局局长爱人的朋友武某办理验车手续过程中,私自将武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用该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3279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24950.7元。郭某1的弟弟郭某2将郭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由被告人李某某,让其为郭某1办理一张信用卡。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为郭某1办理到尾号为6827的信用卡,后自己透支使用。截止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27702.57元未还。被告人李某某在秘密得到李永军身份证复印件后,私自用该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0078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9545.81元。李某1系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用李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0057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24961.49元。傅某系被告人李某某的母亲,李某某用傅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5495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46183.56元。李某2系被告人李某某的姑姑,李某某用李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0773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9804.44元。被告人李某某在秘密得到孙某身份证复印件后,私自用该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0516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24139.61元。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全支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事实:许某丈夫郭某3将许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由被告人李某某,让其为许某办理信用卡,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全支行为许某办理到尾号为6455的信用卡,后并未交由许某使用该卡,而是由李某某自己透支使用。截止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9160.01元未还。被告人李某某在为万全区老干部局局长爱人的朋友武某办理验车手续过程中,私自将武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用该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3797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14807.15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3女儿在万全区老干部为李某3复印身份证时偷留李某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用该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6452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16361.71元。被告人李某某在秘密得到雷某刚身份证复印件后,私自用该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9635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9706.61元。被告人李某某在秘密得到周某身份证复印件后,私自用该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全支行办理了尾号为9627的信用卡自行使用,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9705.89元。3、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西环路支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为万全区老干部局局长爱人的朋友武某办理验车手续过程中,私自将武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用该身份证复印件于2012年11月19日在建设银行张家口西环路支行冒用武智的身份信息申请了一张尾号为9782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后即发生透支,建行人员多次催收欠款一直未还。截止到2016年3月8日,该卡累计拖欠透支款项本金13821.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4、武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信用卡开卡申请资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的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之名,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万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西环路支行申请办理多张信用卡,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冒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240851.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智慧人民陪审员  贾静燕人民陪审员  孙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军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