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月香、孔令霞、张立荣与马跃斌、姚红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香,孔令霞,张立荣,马跃斌,姚红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月香,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复康路民乐小区。申请执行人:孔令霞,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崇文街锦绣居民组。申请执行人:张立荣,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复康路民乐小区。被执行人:马跃斌,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康复路民乐小区14号楼4单元1楼西门。被执行人:姚红果,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马跃斌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月香、孔令霞、张立荣与被执行人马跃斌、姚红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月香、孔令霞、张立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