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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马桂祥、郝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马桂祥,郝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85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桂祥,男,1966年2月1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郝闯,女,1987年2月11日生,住大石桥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马桂祥、郝闯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桂祥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路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产籍或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桂祥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路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产籍,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128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利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