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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清江进户门经营部、邹平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江进户门经营部,邹平武,罗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清江进户门经营部,住所地九江市十里大道。申请执行人邹平武,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清江进户门经营部实际经营者,住九江市濂溪区。被执行人罗序东,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执行清江进户门经营部、邹平武诉罗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0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