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032号原告:宋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提,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宋某与被告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