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7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余中华、舒桂秀等与李长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中华,舒桂秀,余干黄埠五一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李长胜,李秋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005号原告:余中华,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原告:舒桂秀,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原告:余干黄埠五一商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干县黄金埠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76984999733。法定代表人:何丽芳,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爱,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及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被告:李长胜,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被告:李秋莲,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兴,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答辩,提供证据,代收法律文书,有权承认、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有权参与调解、自行和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中华、舒桂秀、余干黄埠五一商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胜、李秋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中华、舒桂秀、余干黄埠五一商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胜、李秋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中华、舒桂秀、余干黄埠五一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8元,由原告余中华、舒桂秀、余干黄埠五一商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梦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肖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