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贵彬与云阳县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彬,云阳县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54号申请执行人陈贵彬,男,生于1972年7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云阳县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重庆市兴洪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路8号(汽车站)8-1。法定代表人罗冬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24417元及利息,执行费2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0元。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公安部、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克 中执行员 李 沅 林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