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民初171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涛,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王某某撤回对王某甲的起诉,房租费的诉讼请求由8000元变更为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起,被告刘某某与王某甲租赁其单元房1套,2013年11月起拖欠其房租,2015年5月24日被告刘某某给其出具欠条,欠房租8000元整。2015年6月,被告刘某某与王某甲不打招呼搬离其出租房,2016年底支付了2000元,仍拖欠6000元房租费未付,故其诉至法院。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有:1、租赁协议,王某某自愿将单元房出租给王某甲,半年房租费3000元,2011年6月17日起协议生效。2、欠条,2015年5月24日刘某某出具欠条,欠房租扒(捌)千元(8000)元整。刘某某承认王某某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与王某甲已经离婚,王某甲说他去处理,故其不还钱。被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辩论意见提交证据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2014年4月29日刘某某与王某甲签订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写到,2011年3月23日刘某某与王某甲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负担清偿,与对方无关。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承认其与王某甲租赁王某某单元房,拖欠王某某房租费60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刘某某以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相抗辩,拒绝还款,但其书写欠条的行为发生在登记离婚之后,且离婚协议确定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负担清偿,与对方无关,故其抗辩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清付王某某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姚阿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