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栓栓与梁越升、梁延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越升,徐栓栓,梁延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公司,陈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越升,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生,居民,住河南省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栓栓,男,汉族,1996年4月20日生,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延丽,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居民,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隋州大街87号。负责人马四新,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陈龙,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生,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区,现暂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梁越升因与被上诉人徐栓栓、原审被告梁延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公司、原审第三人陈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越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越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上诉人梁越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