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翠柳与颜庆森、颜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柳,颜庆森,颜维兵,李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49号原告:陈翠柳,女,193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群,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庆森,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颜维兵,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丽玉,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晓,福建惠尔(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翠柳与颜庆森、颜维兵、李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陈翠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翠柳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翠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翠柳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志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许道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惠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