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翠柳与颜庆森、颜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柳,颜庆森,颜维兵,李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49号原告:陈翠柳,女,193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群,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庆森,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颜维兵,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丽玉,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晓,福建惠尔(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翠柳与颜庆森、颜维兵、李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陈翠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翠柳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翠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翠柳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志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许道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惠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