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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杨成龙杨传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杨成龙,朱小琳,周柱生,杨传君,杨传德,周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45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代表人:张国玺,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唐尧,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杨成龙,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朱小琳,女,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周柱生,男,汉族,1954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杨传君,女,汉族,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杨传德,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周德平,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杨成龙、朱小琳、周柱生、杨传君、杨传德、周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成龙、朱小琳、周柱生、杨传君、杨传德、周德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虹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