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庆金、甘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曾庆金,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甘悦,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曾庆金与被执行人甘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甘悦偿还给原告曾庆金借款本金415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甘悦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庆金与被执行人甘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甘悦欠申请执行人曾庆金31500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1000元至还清借款31500元为此,按时履行的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的利息请求,不按照协议履行的被执行人则需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38元,执行费522.5元,合计1360.5元,由被执行人甘悦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