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8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冰清与朱水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清,朱水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198号原告:李冰清,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委托代理人:龙新平,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朱水国,男,1980年12月02日,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原告李冰清诉被告朱水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原告李冰清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冰清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由原告李冰清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云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