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冰清与朱水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清,朱水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198号原告:李冰清,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委托代理人:龙新平,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朱水国,男,1980年12月02日,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原告李冰清诉被告朱水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原告李冰清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冰清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由原告李冰清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云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