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巴图道尔计、宝音贺希格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图道尔计,宝音贺希格,阿拉腾达来,吉仁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XXXX。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虎,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巴图道尔计,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宝音贺希格,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拉腾达来,女,1977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吉仁呼,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巴图道尔计、宝音贺希格、阿拉腾达来、吉仁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