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燕、李小燕等与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李小燕,沈金华,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40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小燕,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沈金华,女,1953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学斌,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纪鹤路XXX号第2幢D115室。法定代表人:邵正荣,经理。原告李燕、李小燕、沈金华与被告龚辉、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字第125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赔偿余款226,423.68元,并由被告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8,43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AAXX**、沪ADXX**等60余辆车辆。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海运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邵正荣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查封的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查控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