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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新忠与上海拓成制衣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忠,上海拓成制衣有限公司,顾玉林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700号原告:潘新忠。被告:上海拓成制衣有限公司。第三人:顾玉林。原告潘新忠与被告上海拓成制衣有限公司、第三人顾玉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上海拓成制衣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第三人顾玉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潘新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新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熊艳蓓审 判 员  赵 阳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