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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锦绣、刘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锦绣,刘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52号申请执行人:程锦绣,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刘德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程锦绣与刘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德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缪荣军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国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