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1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东海路1019号201-61室。法定代表人:李红星,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单元。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