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谷秋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谷秋叶,燕新年,丁亚磊,禹州市恒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湛南东路****号。负责人:王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江,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秋叶,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4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新年,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1日,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亚磊,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日,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恒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学华,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秋叶、燕新年、丁亚磊、禹州市恒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事故发生之日被上诉人未入院治疗,其在15日后住院,无法核实住院治疗是本次事故造成。谷秋叶、燕新年辩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医疗票据等证据,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损伤并住院治疗的事实,被上诉人家庭困难本不想住院花费,后病情严重不得已才住院治疗。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谷秋叶、燕新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061.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6日,被告丁亚磊驾驶注册登记在被告禹州市恒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且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处的豫K×××××号车,行驶至禹州市××河乡××村路段时,与原告燕新年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丁亚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丁亚磊驾驶豫K×××××号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未实行右侧通行,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禹公交认字(2017)第002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侵害了原告谷新叶的健康权,应当对原告谷秋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谷秋叶在本案中的损失为:医疗费3158.81元;伙食补助费为630元(30元×21日);营养费为630元(30元×21日);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3857元/年计算,护理期为住院期间,款额为1948元;原告谷新叶系非农业家庭户口,事故前具有劳动能力,其误工费按照河南省许昌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3792元计算21日,款额为2519.53元,原告的损失共计8886.34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谷新叶8886.34元。原告谷秋叶、燕新年的其他诉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谷秋叶8886.34元;二、驳回原告谷秋叶、燕新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被告丁亚磊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住院本案事故关联性问题。经查,本案事故发生当日,被上诉人谷秋叶被送往医院检查,诊断证明为软组织挫伤,治疗措施为局部理疗,21日经医院诊断为闭合颅脑损伤和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住院诊疗措施为,营养脑细胞药物和活血化瘀药物应用。通过以上诊疗经过,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住院治疗病症与本案事故相关。上诉人上诉事后住院应当与事故损害无关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为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阎 鑫审判员 崔 君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慧贞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