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特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谈玉梅、卢厚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玉梅,卢厚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特90号申请人:谈玉梅,女,192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卢厚阳,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代理人:卢燕绫,女,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系被申请人的妹妹。申请人谈玉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卢厚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申请人谈玉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谈玉梅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黄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灵芝书 记 员 周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