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谢田发、苏定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田发,苏定华,李传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田发,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苏定华,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李传盛,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传盛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19的账户存款及李传盛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55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李传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执行人李传盛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55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执行人李传盛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1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