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某某合伙企业、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合伙企业,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负责人俞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晏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晏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晏守军。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某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雁证经字第7351号公证书和(2016)西雁证执字第19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截止2016年7月15日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共计100961798.29元,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应计付的利(罚)息、复利;承担案件执行费168362元。执行中,我院受理了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另对被执行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名下财产进行了“四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