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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佟有诉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有,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320号原告:佟有,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留成,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代表人:杨树华,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元,黑龙江省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佟有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佟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