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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振海与张健、李新建、董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海,张健,李新建,董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767号原告:刘振海,男,1949年6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张健,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李新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董玉生,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刘振海与被告张健、李新建、董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刘振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振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刘振海负担。审 判 长  唐恒涛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