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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都金鹏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都金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95号罪犯都金鹏,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都金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于2008年5月8日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都金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前罪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8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15日和2015年9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和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都金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都金鹏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都金鹏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都金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都金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