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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樊永利、侯建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永利,侯建军,牛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60号申请人:樊永利,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侯建军,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牛常林,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樊永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侯建军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光华路东丽景新城住宅小区3号楼底商11号的房产一处。申请人樊永利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西世纪花城十一号楼一单元3××号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侯建军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光华路东丽景新城住宅小区3号楼底商11号的房产一处;二、查封申请人樊永利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西世纪花城十一号楼一单元3××号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房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