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燕捷、陈永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捷,陈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96号申请人:刘燕捷,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陈永胜,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刘燕捷与被申请人陈永胜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燕捷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永胜名下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燕捷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永胜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