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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志强抢劫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3刑更978号罪犯赵志强,男,1990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原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赵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罪犯赵志强于201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赵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刑满释放,对本案应作退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重庆市涪陵监狱处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