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红卫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卫,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红卫,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东村*组。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南加录村*组。本院在执行梁红卫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郝建锋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