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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胡惠保、白清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胡惠保,白清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汤典勤。被执行人:胡惠保,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白清劲,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胡惠保、白清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6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胡惠保、白清劲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834.04元、手续费3837.68元、滞纳金6904.46元及利息10459.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572.65元,以上合计55607.89元。因债务人胡惠保、白清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980.78,本院依法扣划,当中734.12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余下1246.66元通知申请执行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有位于顺德区容桂公园路3号盈岚居三座1001号的房产,现该房产被本院另案【案号为(2016)粤0606民初7199号】首封,本案依法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牌号为粤X×××××、粤X×××××的车辆两台,本院依法查封,现因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扣押处理。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1246.66元,未执行标的为54361.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婧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