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霍长刚、胡大勇、曹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霍长刚,胡大勇,曹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晓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申请执行人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霍长刚,男,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胡大勇,男,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曹廷,男,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霍长刚、胡大勇、曹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