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瑞雪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王伟,青岛自然天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356号原告:王瑞雪,男,199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青岛自然天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孔祥静,职务经理。原告王瑞雪与被告王伟及第三人青岛自然天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康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