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王福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王福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539号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辉(系公司员工),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展(系公司员工),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王福森,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法院要求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