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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王福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王福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539号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辉(系公司员工),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展(系公司员工),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王福森,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法院要求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