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孟某、牛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牛某,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生宝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