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仁英黄仕科等与赵正英黄学焱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科,黄仲文,张仁英,黄学焱,赵正英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5号原告:黄仕科,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黄仲文,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张仁英,女,194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学焱,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赵正英,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进、秦杰,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仕科、黄仲文、张仁英与被告黄学焱、赵正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科、黄仲文、张仁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仕科、黄仲文、张仁英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