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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胜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德鑫农民专业合作社,朱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刑初178号自诉人范县德鑫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德鑫社),住址范县白衣阁乡白衣阁南街村。负责人刘鸿鹄,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旭,范县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胜利,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自诉人德鑫社以被告人朱胜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德鑫社和朱胜利达成和解,且德鑫社以朱胜利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德鑫社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朱胜利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德鑫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宝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