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绍民与张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民,张文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223民初2169号原告:何绍民,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住滦县。被告:张文学,男,195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滦县。本院受理原告何绍民与被告张文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绍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绍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绍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绍民负担。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