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思明与尹从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思明,尹从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88号原告:梁思明。被告:尹从现。原告梁思明与被告尹从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梁思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思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梁思明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