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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思明与尹从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思明,尹从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88号原告:梁思明。被告:尹从现。原告梁思明与被告尹从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梁思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思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梁思明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