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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惠聪与吴建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聪,吴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572号原告杨惠聪,女,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吴建,男,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保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聪诉被告吴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惠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惠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惠聪撤回对吴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惠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