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惠聪与吴建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聪,吴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572号原告杨惠聪,女,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吴建,男,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保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聪诉被告吴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惠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惠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惠聪撤回对吴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惠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