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品五金制品厂与深圳市兴涛科技有限公司杨慎深圳市振伟鸿通科技有限公司陈振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品五金制品厂,深圳市兴涛科技有限公司,杨慎,深圳市振伟鸿通科技有限公司,陈振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841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品五金制品厂经营者王冠森。委托代理人江泽伟,系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兴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海。委托代理人白根发,系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杨慎委托代理人白根发,系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深圳市振伟鸿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委托代理人白根发,系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陈振华委托代理人沈文霞,系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品五金制品厂与被告深圳市兴涛科技有限公司、杨慎、深圳市振伟鸿通科技有限公司、陈振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品五金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涛科技有限公司、杨慎、深圳市振伟鸿通科技有限公司、陈振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诉讼费人民币8195元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浩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