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淑群、杨普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淑群,杨普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0民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群,男,196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普顺,男,196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杨桥村后杨自然村***号。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普顺,男,196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杨桥村后杨自然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普顺,男,196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杨桥村后杨自然村***号。上诉人吴淑群因与被上诉人杨普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前调解的,不写开庭情况)。吴淑群上诉称,(上诉理由)。(上诉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二、……。(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万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彦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