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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辰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辰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96号罪犯范辰侠,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刑二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辰侠犯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本院(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99号、(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502号、(2014)宝中刑执字第00478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以罪犯范辰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辰侠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7个。本院认为,罪犯范辰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数罪,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辰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秀峰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莹莹 来自: